第A1版:要闻

纠纷伤人获缓刑外加一纸“禁止令”

  舟山普陀的周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邻里纠纷伤人,不但被告上了法庭,还收到了一张“禁止令”。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普陀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周某的岳母陆某与邻居张某曾因琐事多次发生纠纷,邻里之间积怨较深。去年8月29日晚,张某夫妇散步时碰到陆某,因旧事再次和陆某发生口角,其间,张某用塑料凳子扔砸陆某头部,并扇了陆某一耳光。
  当晚10时许,周某得知岳母被张某打骂后,便纠集小舅子、姨丈等人赶到张家问罪。周某先是踢开张家大门,然后用木棍猛砸张家的玻璃。等张某及妻儿下楼后,周某再用木棍打张某头部,并与之扭打在一起,造成张某右眼部轻伤、全身多处受伤。
  案发后,尽管周某对张某进行了赔偿,此案还是被诉到了普陀法院。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但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同意进入被害人住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
  说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对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就是“禁止令”。“禁止令”是对缓刑制度适用的一种完善,也是为适应对犯罪分子改造,预防犯罪分子再犯罪的需要。因此,“禁止令”与其他刑罚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力。今年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如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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