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农村老人维权有讲究

  •   编者按: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高增长率,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12亿,人口老龄化进程将加快,而当今,尤其在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非法干涉。编者收集了一些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案件,做些剖析,让老年人知道如何维权,多一份清醒,少一份盲目,不至于“事到临头”而不知所措,或在“无知”中丧失自己的权利。
    镜头一:晚年婚恋,儿女不得横加干涉
      年逾六旬家住山区农村的赵大妈,在去年老头子去世后,想找一个老伴,有一个精神依靠。谁知,她的子女们极力反对,说都这把年纪了还再去找男人结婚,尽给儿女丢脸,说啥也不让赵大妈再婚,赵大妈哭哭啼啼找到村干部,村干部做了思想工作,赵大妈的儿女们才解开了“心结”。
      解读: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是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能因为赵大妈岁数问题就可以剥夺她的婚姻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也有明文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镜头二:精神赡养也在法院受理范围
      王老汉今年已72岁,两个儿子成家,一个女儿出嫁,都在县城工作,王老汉老伴三年前离开人世,他感到精神空虚,儿女们只是每月给他寄点生活费,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老人想向法院起诉让儿女们每隔两个月回来探望自己一次,但这种精神赡养不知是否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王老汉感到很迷惑。
      解读: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当今,随着老年人的增多,无论城市或者农村“空巢”老人都很多,儿女们认为只要老年人有吃有喝有穿就算孝敬,而从精神上关怀得很少。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精神赡养是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要求,所以王老汉通过法律渠道让儿女们精神赡养,也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镜头三:收养关系虽解除,养女照样要履行赡养义务
      靳某夫妇在20年前收养了8岁的王某为养女,王某成年后结婚,但仍与靳某夫妇共同生活。婚后,王某的丈夫因看靳某夫妇不顺眼,双方发生矛盾,靳某夫妇一气之下与养女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写道,让王某拿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5万元,王某按协议支付了补偿费。5年后靳某夫妇因为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想要求养女继续给他们支付生活费,但遭养女反对。无奈之下,靳某夫妇将王某告上法院。
      解读: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王某虽与抚养人解除了收养关系,一次性补偿了1.5万元,但当时靳某夫妇并未出现生活问题,他们还能劳动,身体没病,当时生活条件不高,物价平稳,后二老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加上身体多病,物价上涨,且无生活来源,而所补偿的款项早已用完,现在靳某夫妇提出要求让养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符合收养法规定,王某应当按年度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自己的支付能力支付靳某夫妇的生活费。
    镜头四:公司一次性结算退休人员退休金,于法无据
      彭某系镇上某服装企业职工,2010年已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该公司认为彭某工龄不超过15年,为此,公司一次性为其结算了退休金3万元。彭某不同意,坚持退休金应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公司不接受彭某的意见,后彭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劳动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某服装公司按月给彭某发放退休金。
      解读:公司虽然给彭某发放了退休金,但是发放的方式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按月发放。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里所说的按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应为按月发给。按照1995年6月20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离退休人员都不得适用一次性结算退休金。
    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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