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她寻死觅活的,又是大过年的时候,我们才出了这两张欠条,作为权宜之计,哪里想得到,如今,她竟然拿着这两张欠条起诉我们了,我们也太冤了吧。”老张和老李面对陈阿姨的起诉,又震惊又愤怒。
老张、老李和陈阿姨都是永嘉县桥头镇上同一个村的村民,老张和老李各自办有小企业。由于陈阿姨路子比较宽,时常能从别处借到钱,张、李二人就经常让她帮忙周转,同时也给她赚点利息。
但在2010年过年时,陈阿姨在算利息时,发现少了2万元。老张和老李劝她再算算,但陈阿姨自己寻死觅活起来。最终老张答应承担1万元,老李承担5000元。陈阿姨还要求两人出具了欠条。
之后,陈阿姨并没算清这2万元钱,于是凭欠条向老张和老王追讨,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阿姨结算后认为在与被告老张和老李等人借、转款过程中存在缺损,经协商,由老张和老李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所欠款项,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老张和老李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具欠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义务人应依约履行义务。最终判决老张和老李各自支付王阿姨欠款10000元和5000元。
温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