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的一天,七岁的张晓勇跟同学到村里娱乐广场的单双杠上玩耍。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单杠的一端突然滑落下来,晓勇重重地摔在地上,被确诊为腰椎第三、四椎骨骨折。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2万余元。
事后,晓勇的父亲先后找到村主任及书记要求村里承担赔偿责任。可两位村干部认为,建体育设施是为村民义务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是一件利民的大好事,既然是义务的、无偿的服务,就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此后,晓勇的父亲还找了几位村“两委”班子成员,希望他们能给予解决。后来,村“两委”班子经研究后,定下一条处理办法:只同意给予6000元补偿。
结果协商不成,晓勇的父亲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年仅七岁,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子摔伤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体育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行使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存在过错。最终,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也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要求村委会承担的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该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性质。结合本案,受害人张晓勇在玩单杠时,是因为单杠突然滑落导致其摔伤。单杠存在不安全瑕疵后,检查、维护不及时、不到位,显然村委会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是明显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的张晓勇年仅七岁,其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子不慎摔伤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