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浙江畜牧兽医

告知书

  近期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严查严管、追根溯源,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分子。
  “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等)是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农业厅再次告知全省畜禽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销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浙江省农业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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