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开始,《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新法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在于“公权力有限介入”,并厘清了各部门职责,尤其是警方处警责任和医院“固定证据”的责任。
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发生比例居高不下,全省公安部门每年接警处置的家庭暴力案件有2万件左右;家庭暴力信访,占了信访量的14%。
家庭暴力发生于私人生活领域,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有着血缘、婚约等亲密关系,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既有一定的必要性,又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条例》在这一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
此外,这部法律的一个特点是中性立法。《条例》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作性别、年龄的区分,保护对象包括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就是家庭生活中的相对弱者。“家庭中的男性如果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妇联也会出面预防和制止的。”省妇联有关人员说。
由于家庭暴力很隐蔽,受害人举证难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为此,《条例》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其次,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报案应当制作处警记录;第三,案件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第四,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方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