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许家要拆除家中的旧楼梯,把活儿包给同村的木工王某。王某干了4天后,将该活转交给同行任某完成。当月25日,任某在拆除旧楼梯时,楼梯水泥板突然垮塌,任某摔下受伤。
经医院诊断,任某为左肱骨骨折伴桡神经损伤,共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
事后,任某认为自己受雇于房主许某,要求许某赔偿损失。但许某认为,自家的楼梯拆除已由王某一手包揽,就算存在雇佣关系,也是在任某和王某之间,任某应向王某要求赔偿。
任某索赔不成,将许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赔偿给任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1.85万元。
说法:本案中,许家的旧楼梯先是由王某进行拆除,后来王某叫来任某,由任某继续进行拆除,最终由王某与许某结算报酬,两人根据各自工作的时间和设备提供情况进行分配。
其间,拆除工作由王某和任某独立完成,他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房主许某并没有进行管理、指示,报酬也不是分别向王某、任某支付,因此,本案的实质是王某及任某共同承揽了许家的楼梯拆除工作。
任某受伤是由于水泥板垮塌而引起,说明许某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对于任某合理的损失,许某应适当承担4成赔偿责任。 (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