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建德某村村主任,2009年底,村里的大礼堂翻新,老陈和其他村干部选定了大李所在的水泥厂作为供货方。今年初工程完工,货款为5.2万元,老陈代表村里当场支付了2万元。3月初的一天,大李的妻子小美找到老陈,来收货款。老陈让小美拿走了2.5万元。7月初,水泥厂的负责人张先生去村里催讨货款,一方坚持货款是3.2万元,一方则称货款只有7000元,一言说不拢便起了争执,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村经济合作社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老陈说:“大李说过他是厂长,妻子可以代表丈夫的,我们不知道大李老婆当时在跟他闹离婚,给大李老婆拿去的2.5万元钱,我们不重复支付。”
法官说法:“该案主要争议在于案外人小美领取2.5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承办此案的肖法官解释说,“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告方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需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
本案发生水泥预制品买卖的系被告与水泥厂,并非大李个人,大李系代表水泥厂从事经营行为。小美领款时并无水泥厂的任何授权,其所持的其与大李婚姻关系的证明,不符合合同相对方授权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被告方据此主张表见代理成立,无法律依据。”
“当初大李持盖有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收取货款是厂里的授权,但小美仅凭结婚证复印件等是无权领款的。”面对肖法官的释理,老陈终于意识到自己给付行为的轻率了,老陈最后表示:“判决我会履行,给小美拿走的2.5万元我也将用法律手段拿回。” (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