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丧偶妇女未婚嫁获得土地补偿款

  原告刘某于1993年5月与邻村村民王某结婚,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某携女儿在镇上的农贸市场内租房做水果生意,至今未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刘某和女儿的户口一直在王某所在村组,并承包有责任田,去年3月,该组在调整田地时没有给刘某分配责任田。
  同年5月,这个村民组依据本村集体公约进行了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每位村民3100元,刘某母女未能参与分配。
  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组就不给他们母女分配土地补偿款,无奈之下,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组于5日内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6200元。
  说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其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原告母女在其丈夫死亡后虽到镇上做生意,但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2009年3月份以前分配有责任田,故原告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被告组织成员资格。
(董王超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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