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扩大试点。
在试点范围上,中西部地区应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要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其中,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分别进行调查核实,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此外,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的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 (张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