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农户弃耕抛荒,村委会可收回承包地吗?

  王某于2004年初承包了村里的5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两年后,他外出打工1年。2007年年初,他回到村里,发现村委会已将他承包的那块耕地转包了,理由是因为弃耕抛荒。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说法: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农民与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农民就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取得了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终止承包合同。对于农民弃耕抛荒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据此,发包方只有在承包方弃耕抛荒达两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耕地。因此,村委会在王某弃耕抛荒未达两年的情况下收回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应予纠正。但王某为了打工,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这种弃耕抛荒行为应予以纠正。
(李勤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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