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5版:特别报道

《海岛保护法》政策解读

首次明确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性质

  •   《海岛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为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提供了法理依据。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凡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行为的,可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对于我省部分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放了土地证或林权证的无居民海岛,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带来的权属争议和纠纷问题,相关部门将联合展开调查,积极酝酿制定出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
    保护规划制度是本法精髓
      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是《海岛保护法》的精髓,是指导海岛保护与利用的基本依据。根据该法,各地今后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部署指导沿海城市、沿海县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市、县三级海岛保护规划要充分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提出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要做好省、市、县三级海岛保护规划的审批、备案工作。
      省、市、县三级海岛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各类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行为,必须依据各类保护规划,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论证、审批等程序,真正体现“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的法律精神。
    海岛开发要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
      开发利用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海洋部门将承担起受理用岛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向省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等职责。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都由国务院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也由国务院规定。
    从加强生态保护转向生态型开发
      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虽然我省目前已经建立了3个国家级、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6个国家级、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但是其余大部分海岛仍以粗放型开发为主,在今后的海岛开发利用过程中,我省将会逐步转向生态型开发,加强海岛生态保护,防止其遭到破坏。《海岛保护法》设立海岛保护一章,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以及特殊用途海岛的生态保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今后我省将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过度开发将追究法律责任
    《海岛保护法》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中明确指出: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具体措施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完善出台。
      在本法施行前,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已经造成严重破坏的,海岛所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过度开发以及破坏造成海岛及其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将会依法追究责任。
    特殊用途海岛实行更严格保护制度
    《海岛保护法》第三章专设了特殊用途海岛保护一节,对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比普通海岛更为严格的保护制度,比如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实需要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所有建设行为都以保护特殊的生态系统,保障国防安全和国家政治、经济利益为考量。
    建立了海岛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
    《海岛保护法》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确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中海洋部门担负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职责,即无居民海岛集中由海洋部门管理,有居民海岛仍遵循各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居民海岛进行保护、开发和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海岛保护法》所创建的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厘清了海岛行政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海岛管理存在的职责交叉、条块分割、权责不清现象。
      下一步,我省将组织专项执法调查活动,对遗留的有些问题,进行手续补办等解决办法。
    岛上建房有了明确要求
    《海岛保护法》对海岛的海岸线保护、植被保护、环境保护、海砂采挖、废物排放以及无居民海岛上的建筑物限制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法第五章特别对执法监督、违法处罚等提出了明确意见,对于处罚规定还可参考海洋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海岛保护法》为今后的海岛保护、开发、建设、管理,从法律层面提供了支撑和依据,将更加促进海岛的科学保护和规范管理。
    (本版材料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供,本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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