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龙井茶品牌,保障龙井茶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44号》、《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龙井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为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
二、对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应按规定提出申请,获取《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龙井茶产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宣传、教育、指导、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申请并规范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区分“龙井茶”商标合理使用与侵权违法的界线,切实加强行政指导。对于未经“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茶叶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擅自印制、销售“龙井茶”注册商标标识或标有“龙井茶”商标字样包装物的;销售侵犯“龙井茶”专用权商品等行为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五、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及龙井茶证明商标权利人举报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权利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浙江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
二О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