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村民误食河豚被夺命

5鱼贩被判赔10万余元

  家住沈阳市法库县的张某去菜市场买鱼,吃后竟然丧命,但菜市场5家卖鱼的商贩拒不认账。最终法院判决,5家鱼贩共同担责。现赔偿款已到位。
  2008年5月10日,张某来到当地龙山农贸市场,在一鱼摊处买了两条青鱼和两条类似蛤蟆样的鱼。当天下午,张某老伴把4条鱼炖好后给张某和一位朋友刘某吃。俩人吃完“蛤蟆鱼”不久,先后出现了恶心、呕吐、浑身麻木。家人赶紧将他们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刘某因中毒较轻转危为安,但张某因中毒较重,没能保住性命。
  2008年5月14日,法库县卫生监督所确认,张某系误食河豚鱼中毒死亡。中毒原因找到了,但张某究竟是在哪里买的鱼呢?张某老伴石某和子女找到市场里的5家卖鱼户,可他们都不承认自己曾把有毒的河豚鱼卖给了张某。多次寻访无果后,石大妈决定诉诸法律,给死去的张某讨个说法。
  2008年9月2日,法库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误食河豚鱼致人伤亡案件。最后法院判决5户经营户给付张某老伴及其子女各项费用共计101507.22元,法库县龙山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库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给广大消费者一个警示,春节将至,人们在忙于购物买鱼的同时,一定要仔细辨别所买的鱼种,避免误食有毒鱼。(摘自《时代商报》刘冬梅/文201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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