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安吉县某村村民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约定,由村委会给蒋某安排两间宅基地,蒋某缴纳“屋基指标费”8万元和缴村委会1万元押金;村委会负责在2009年10月底前,为蒋某办理好房屋建造所需的许可证、土地证及规划工程许可证。但是,因上级相关部门原因,过了期限,村委会还未办好“三证”。于是,蒋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且该用地指标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没有证据表明建房所需的“三证”无法得到批准。因此,法院认定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点评:类似的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这类纠纷的处理涉及到了村委会对所收取的指标费使用、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及期限、相关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一旦处理失当,会导致并加深村民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矛盾。村委会作为村民组织,有义务为村民提供相关服务,本案中,蒋某的建房许可未办下来,不是村委会的原因所致,蒋某要求村委会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