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贺村镇一户周姓夫妇,先后生育了长子、女儿和次子。1970年1月,长子和次子达成分家协议,约定父亲由长子赡养,母亲郑某由次子赡养,父母百年后的丧葬费分别由赡养方承担。
1980年,父亲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长子承担。根据约定,母亲郑某一直随次子生活,郑某的承包地也由次子出面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去年底,郑某的承包地被征用。今年2月4日,郑某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次子承担。
7月17日,村委会公示,郑某可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1.7万元。为此,长子、女儿和次子为领取母亲的补偿费发生争执,长子遂将妹妹和弟弟告上了法院。
说法:补偿费主要用途是给予村民的安置补偿,这1.7万元属于郑某生前具有的成员权资格所派生的利益,虽系郑某死后取得,也应作为其遗产对待。因此,对原告主张的遗产分配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次子在郑某年老并丧失劳动能力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赡养老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为此,法院对1.7万元补偿费作出判决:被告次子分得1.1万元,原告长子和第三人女儿各分得3000元。 (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