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协议”博弈“遗嘱”

谁是老宅的真正主人

  前几天,诸暨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宅归属官司,原被告双方都宣称对老屋有继承权,原告出示的是一份遗嘱,被告出示的是一份村委会协议。一张协议和一份遗嘱,到底该听谁的?
我有“遗嘱”我做主?
  今年49岁葛天友,家住诸暨枫桥镇梅苑村葛村。葛天友说,他的外公外婆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徐敏如、次子徐敏基均未结婚生子,女儿徐敏华(葛天友母亲)结婚生育3个儿子,葛天友排行第二。葛天友说,他自1970年至1977年过继给舅舅做儿子。1977年后,他回到自己父母身边,但每年看望照顾舅舅。小舅舅徐敏基亡故后,2005年1月,葛天友去看望大舅舅时,大舅舅立下一份遗嘱,嘱百年后徐家老房子归葛天友所有。同年徐敏如亡故后,房子借给被告(徐均学)使用至今。
原告质疑遗嘱真实性
  然而,徐均学却有他的说法,他向笔者拿出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这份协议是1999年8月11日也就是葛天友的小舅舅徐敏基去世后没几天,由村委会出面订的。协议上说,徐敏基去世后的丧葬费等后事均由徐均学家料理,当时健在的徐敏如(时年78岁)也归徐均学照顾,直至他去世后负责料理后事。徐敏如兄弟俩身后留下的老屋就归徐均学家。
  徐均学还说:葛天友的那份遗嘱,不论真实性如何,该遗嘱所记录的时间是2005年1月28日,而立遗嘱人死亡时间是2005年4月,事实上,徐均学在遗嘱人徐敏如死亡时,已通知过葛天友来处理善后事宜,但葛置若罔闻,人没来。这也同时印证了葛所说的房子一直都是徐均学在使用,其间,徐均学一家对房子多次修缮。所以说,葛应该在2005年4月,即立遗嘱人(徐敏如)去世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徐均学在使用该房子。那么,依据《继承法》第8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故被告方认为:葛天友的诉讼请求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葛的诉讼请求。
一纸协议博弈一张遗嘱
  在庭审中,围绕徐敏如兄弟的旧宅究竟归谁所有,双方展开激辩。
  被告徐均学称,他们对原告出示的遗嘱真实性表示怀疑。因为立遗嘱人徐敏如是一个精神病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一个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依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请求法院认定该遗嘱合同无效。而且,他们作为邻居长期住在徐敏如隔壁,全村多数人都知道徐敏如兄弟俩精神状态时好时坏,他们也没看到过作为外甥的葛天友来看望过舅舅。
  而葛天友辩称,每年都会去看望舅舅,多则七八次,少则三四次。“因为不太认识村里的人,他们也不认识我,我去了他们也不知道。”
  老屋最终归谁?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魏 斌)
  编后:没有当庭宣判,说明这件事并不那么简单,法律上的判决,自有它的规范。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信绝大多数人在行敬老的孝道时,是不会也不应该获取馈赠或遗产为目的的,更不应该在亲人或受托人在世时不闻不问,一旦亲人(受托人)亡故后就为丁点遗产撕破脸皮、大打出手。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