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 方园)记者从12月25日召开的实施《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记者了解到,《条例》在保障农村残疾人方面有特殊规定。在劳动就业方面,《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条例》充分重视残疾人出行难问题,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有了《条例》的保障,相信浙江的残疾人将会过得越来越幸福!”省残联理事长陈燕萍女士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