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胥敬祥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结束了他申请国家赔偿长达4年半的苦盼。
2005年3月15日,蒙冤入狱13年的河南农民胥敬祥被无罪释放。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
由于周口市中级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0000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0000元。
今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基于胥敬祥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赔偿委员会认为:应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
(据新华网20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