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6年8月10日向张某借款5万元,借条中写明了金额和借款人,也注明了借款日期,却没有提到还款日期。
今年上半年,张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还款。李某答辩称,从借款日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张某没有胜诉权,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归还张某5万元。
说法: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予保护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主张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张某的诉讼时效应从他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起诉时起算。但须注意的是,若张某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李某若抗辩,张某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