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文摘周刊

岂能一边制造地王一边闲置地王?

  进入9月,土地市场愈加红火,在短短10多天时间内,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已投入了近300亿元用于土地争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开发商不顾市场风险和专家的提醒,频频出手制造新“地王”。但是,一边是“地王”频频出现,一边是“地王”不断被闲置,这一现象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其实,对开发商囤地行为,我国法律政策明确说“不”。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许多土地闲置多年,却没有被依法收回。2007年“地王”多数处于闲置状态更是开发商囤地之风的最好的证明。
  笔者认为,要想遏制土地闲置现象,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一个具体、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办法,明确土地闲置的监督责任主体、对象和具体方法,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责任人监管不力、渎职失察的责任追究办法,对闲置的“地王”更要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进一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摘自《农民日报》陈英凤/文 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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