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综合新闻

省国土厅和农业厅联合发文明确:

设施农地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本报讯 (实习生 俞霙)最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就如何做好设施农地管理工作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切实保障设施农地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严格规范设施农地审批及依法加强监管。
  设施农地不占建设用地指标。通知明确,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县(市、区)政府审批。
要严格保护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不得破坏耕作层。设施农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设施农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规模控制。
  审批由乡镇全程代办。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由乡镇负责全程代办,具体审批需经过用地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部门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5道程序。
  不经审批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设施农业或养殖业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设施农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