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白水县尧禾镇小学校长皇甫西俊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去县城时,恰逢村民孙某往县城给人送牛。皇甫西俊欲超同向行走的黄牛,在与牛距离约3米时,牛突然转头用犄角猛撞摩托车头,将他们连车带人撞飞至12米外的路沟下,造成皇甫西俊右手3根手指骨折,其妻头皮撕裂、颅脑损伤、肋骨骨折。
当地交警按交通事故受理后,才发觉该案很棘手。因为交通法中没有限制牲口不能上路,也没有相关条款和具体规定牲口撞伤人如何处理,一时难以划定事故责任。他们只好把情况上报渭南市交警支队并寻求公安部批示;还将此案反馈给公安部内部网的“答疑解惑”,寻求专家帮助。
据了解,交通法第60条和第73条中,规定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应注意事项以及驾驭人须年满16周岁等条款,确无牲口上路相应规定。就此,有律师认为,交通法虽无相关规定,但并非就无法可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动物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有律师建议,如果调解无效,伤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摘自《华商报》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