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到同事家吃饭,席间喝了二两同事自制的药酒,不料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将该同事和提供泡酒草药者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近日,湖北武汉市中院判决,赴宴者和做东者各承担45%的责任,另外10%的责任由提供草药者承担。
2007年9月23日晚,程某应邀到同事王某家吃饭。吃饭时,程某喝了二两王某自泡的药酒。当晚10时许,程某回家后开始呕吐并狂躁不安。次日零时,程某被送到医院抢救。4天后,程某因呼吸衰竭死亡。司法鉴定药酒有毒。
王某泡药酒的草药,是杨某在三峡旅游时从景区地摊上购买的。当时卖药人称该草药可治风湿病。因王某有风湿病,杨某便送了王某一包。王某泡酒后一直没喝过,程某首次饮用便出事。为此,程某的家人将王某和为王某提供泡酒草药的杨某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在不知药性的情况下向程某提供有毒药酒,程某主动要求喝不知药性的有毒药酒,从而导致死亡后果,两人均应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各承担45%的赔偿额,即19.65万余元。杨某承担10%,即4.36万余元。
(摘自《长江商报》谭经田/文 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