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三审稿。草案专门增加“调解”一章,以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
根据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草案强调,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据新华网 陈菲 张晓松/文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