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借款利息未约定债主是否可讨要

  案情:2008年3月28日,村民张华家盖房急需钱,向王木借了5万元。当时,张华给王木写了张借条:“今张华向王木借款5万元,到2008年12月底前还。”可到了今年1月,张华仍没有还钱。王木三番五次催讨未果,只好将张华告至法院,要求其归还5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2700元(从2008年3月29日起算)。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华归还王木借款5万元。
  点评:在本案中,双方对借款的本金5万元钱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2700元的利息张华是否应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张华向王木借钱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王木要求张华支付利息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傅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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