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金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农业部于6月1日为此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将构筑“民以食为天”的安全防线。《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呼应。它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并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8个方面,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11种食品,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对违法生产经营这些食品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要求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有行为出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还将被处于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在标准制定、信息公布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制度作了必要调整,农业行政等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与《食品卫生法》不同的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督和评估更加重视,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