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进
温州市现有市级“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147家,初步形成了“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格局。实践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但是,目前农业企业用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农业企业用地现状
据对温州市86家“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的调查,它们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普遍存在用地难。据调查,86家农业龙头企业中有61家急需解决用地问题,占调查总数的70.9%。二是入驻加工园区少。全市147家“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仅有25家在各类开发区内,占17%。三是违章违法用地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四是土地流转机制滞后,影响企业基地建设。
二、产生用地难的原因分析
一是有关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重视不够。农业是弱势产业,有些领导及部门认为农业对GDP的贡献不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对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用地考虑不多。
二是进入开发园区的门槛偏高。与工业企业相比,农业企业的税收要低些,规模也较小,而开发区一般都设置入园条件,特别是要求亩税收和产值达到多少。农业企业往往被开发区设置的门槛挡在门外。
三是农业企业在争取用地上无法与工业企业相抗衡。农业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在出让金和规费收取上没有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在争取用地方面无法与工业企业相抗衡。
三、几点建议
1、政府部门应把解决农业企业用地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及早出台农业产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切实解决农业企业用地及历史遗留问题。
2、做好已有农业企业用地政策的兑现落实。如已出台的畜牧业用地政策,政府部门要协调国土、环保、规划、农业等部门,做好畜牧业用地规划,切实落实畜牧业用地,简化报批程序,方便业主。同时,在土地使用上要严格监督,防止圈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各县(市、区)已制定优惠政策的也要做好政策兑现。
3、实施分类供地、指标单列政策。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龙头企业用地可视为农业用地。其中,种养型企业生产用地,可采取集体土地流转、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予以解决;农产品初加工(如腌制、保鲜)企业用地和观光农业、种养型企业设施用地,应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使用;农产品深加工和渔产品加工及销售企业用地,要从供地总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予以单列,挂牌出让给农业龙头企业。其设定的底价应低于工业企业用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政策应优惠于工业用地。但对擅自改变功能用途的,要有严格的处置措施予以约束。
4、合理处置农业企业的违章建筑。对现有农业企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厂房及用地,建议有关部门将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补办土地审批手续,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使其合法化。
5、降低农业企业的入园条件。各地新建的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对农业企业的入园条件要适当降低,特别是对税收标准,要区别于工业企业。因为农业企业更大的贡献在于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6、加强引导,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借鉴外地经验,在进一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有效解决农业生产发展用地,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作者单位:温州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