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的一天,山东临沂市河东区的张先生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因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身份证借给了他,却由此带来了数十万元的债务。
张先生的朋友杨某以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为由,要借用张先生的身份证办一张手机卡。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张先生爽快地将身份证借给了杨某。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杨某拿到张先生的身份证后,并没有去办理手机卡,而是找他人模仿张先生的笔迹,利用张先生的身份证,将张先生作为担保人到一家银行办理了75万元的贷款,银行贷款到期后,杨某却无力偿还。
2006年银行将杨某和张先生一同诉至法院,而杨某却将法院的传票和出庭通知私自隐瞒,最后法院判决杨某和张先生偿还贷款75万元。
2007年8月,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扣押了张先生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日前,一筹莫展的张先生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依法查明事情真相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建议,再次开庭宣判,依法免除了张先生的债务。(摘自《齐鲁晚报》20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