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被裁的农民工并不清楚企业裁员时自己的权益是什么,被裁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2008年10月,在北京一家汽车公司当维修工的农民工谢彦冬与另外几名伙伴被公司解雇了。而这个“解雇”却大有文章。本来说是要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拿出的却是一份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让他们签,而且部分条款明显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在他们拒签后不久,就收到了公司认定他们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原来,这家单位马上就要转让,这样做是想让工人们自动辞职,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指出:“如果不是劳动者主动不再续签,而是单位不想续签的,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据介绍,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要记得索要经济赔偿外,农民工还应当知道企业裁员时另外几种可能会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法律规定企业在裁员时应该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农民工。
时福茂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工,应当通知被裁的农民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另外,如果企业倒闭了,资产清算时,也应优先给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摘自《法制日报》刘宏/文20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