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程益新)近日,省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省监察厅、省林业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制的适用范围、责任人以及追究责任和表彰奖励等办法进行明确。《暂行办法》规定,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及时、如实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地区的森林消防指挥部通报火情,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并明确规定了明火在6小时、12小时、24小时、48小时仍未扑灭的情况下,相关领导应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暂行办法》还规定,森林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落实,发生森林火灾并导致本辖区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或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每10万顷25次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下同)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街道)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发生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扑救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对设区的市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