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经营土地有了更多选择
土地流转问题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焦点议题。《决定》通过后,海内外媒体对此予以高度关注,认为新的土地改革措施使农民在经营土地时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对农民具有类似社保的作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客观上会伴随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需要,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向城市非农领域转移,城市往往难以很好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保问题,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将同样履行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缩小征地范围有待于修法
政府征地与土地流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决定》明确: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之前的公开资料,截至2007年底,80%的农用地被征用后转做房地产开发、高速公路修建等建设用地。《决定》中对缩小征地范围进行了方向性的表述,其具体落实则有待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
现在各地已有很多种土地改革模式,但如果地方政府仅仅立足于城市发展,那么,农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地方探索必须在规定原则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