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小平)为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前制定了《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对各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的监管内容、工作职责及具体监管方法等进行了明确。
据悉,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全省2.7万多个饲养、屠宰、加工、经营、养殖密集村等重点防疫场所都落实了监管责任人,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监督,基本建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体系。
这次颁布的《办法》规定,各动物防疫场所需要着重监管五个方面: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场所位置、各功能区布局以及建筑物状况,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动物防疫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免疫、检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及生产经营等制度;动物防疫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强制免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记录是否完善,包括免疫、检疫、消毒、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养殖档案、生产加工经营台账以及畜禽标识使用和佩带情况;政策法律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的其他动物防疫义务。
作为各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相关人员须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账、疫病和用药记录,遵守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情况了解,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情况了解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必要时还要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业主整改,业主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或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办法》还对规模饲养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场所以及行政村等各动物防疫场所的具体监管方法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监管责任人建立监管工作档案,规范检查、巡查行为,每次检查都要详细记录监管的时间、方法、内容、结果等,并由被监管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做到监管到位、记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