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5岁的北京市民张先生,2002年7月11日因患胆道低位梗阻、脂肪肝、胆囊炎等病住进了医院,接受治疗。可几天后,医院确诊张先生为胰腺癌、肝癌晚期,医生告诉张先生,他的癌症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为了减少他临终前的痛苦,医院可以给他做肠胃吻合手术,张先生接受了手术。手术后,张先生按照医生的药方,服用大量治疗恶性肿瘤的药物和其他药物,并定期接受检查。四年中,张先生每次到医院复查,医生始终都坚持原来的诊断。而张先生也生存了下来。
直到2006年7月6日,张先生因疝气在另一家医院治疗时,医生给他做各方面的检查后发现,张先生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肝脏除有轻微脂肪肝外并无其他病症。张先生这才知道,先前医院的诊断完全是错误的。
张先生认为原医院对他造成了误诊,且在长达4年的复诊中不予更正,并让健康的患者继续服用大量的副作用明显的抗癌药物,其故意性显而易见。为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约40万元。
面对张先生的指责,医院给出了两点解释:一是,医院对张先生的诊断没有失误。其次,医院对张先生进行的手术治疗完全是结合其临床症状而实施的,术后张先生的症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也不能排除张先生在通过系统抗癌治疗的情况下,癌细胞消除、身体逐渐康复的可能。
对此,鉴定机关得出的结论认为:“医院对患者张先生胰腺癌的诊断过于武断,进而使患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方式的机会;同时在此后长达4年的时间内,依然诊断张先生为胰腺癌,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给患者精神上带来一定伤害;医院的过错参与程度为25%。”
(摘自《法制日报》 李松 黄洁/文 20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