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无地无房已十年

——谁能还她土地承包权?(上)

  本报记者 温 圆 通讯员 叶苏达
  在温州市龙湾区飞云路口,有一座毫不起眼的公厕,管理厕所的那位农妇就住在紧挨着厕所的一个不足3平方米的小铁屋里。从1999年开始,她就住在这里,连她自己都没有想到,这一住,至今已经10年了!
  农妇名叫王玉霞,今年44岁,一说起自己的经历,眼泪就像断线的珠子般往下淌。她说,事情还得从二十几年前说起。1985年,王玉霞和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的姜成迪结婚,户口也迁入了沙南村,并生有一女。由于沙南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间是1981年,当时村委会并没有重新分配土地承包权,王玉霞一直过着“有户口没土地”的生活。1992年11月,王玉霞因与姜成迪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王玉霞和女儿都没有分得住房。1999年1月,沙南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尽管王玉霞户口一直在沙南村,但因为此时她已与邻村一位男子关系较好,村委会就认为其“并非本村人氏”,从而仍没有给她承包地,女儿姜玲玲的那一份承包地也被划入前夫姜成迪的名下。没有工作、没有住房、没有土地的王玉霞,带着女儿,开始了无家可归的生活。龙湾区法院政治处感其难处,帮她牵线联系了一个公共厕所让她管理。她在公共厕所边上搭建了小铁屋,每月靠来源于公厕收费的300来元钱勉强度日。她20岁的女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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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来,王玉霞一直没有停止过要回土地承包权的脚步。2006年9月,王玉霞向温州市农业局土地承包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土地仲裁委经过深入了解后认为:经过结婚登记的男女婚嫁人员应在落户方承包土地,这是国家一贯的政策。王玉霞1985年嫁入沙南村,依法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沙南村第二轮承包土地发包时没有发包土地给王玉霞,属于歧视离婚妇女、违法剥夺其土地承包权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土地仲裁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裁决王玉霞依法享有0.37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沙南村应在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王玉霞落实土地承包有关手续;王玉霞有权享有承包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相应的权益。
  拿到裁决书后,王玉霞喜出望外。照理说,事情到此也该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可是截至记者6月25日发稿时,王玉霞依旧顶着30摄氏度的温度,住在公厕边不足3平方米的铁皮屋里。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详见本报下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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