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是同村村民,他俩的责任山相邻。2005年春开始,张某的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王家的责任山上,并长出了不少竹子,有20多棵已经成材。对这些竹子的所有权,张某曾和王有过多次交涉。那么:越界长出的竹子应当归谁所有?
说法:张某的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王家的责任山上长出的竹子,所有权属于王某。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第8条分别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责任山上的林木属于林地的天然孳息,林地承包人属于林地的用益物权人,因此,依一般规定,王家责任山上的林木自然应归作为用益物权人的王某及发包给王某的林地所有人共同所有。但物权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25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又分别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由此,依照这些特别规定以及林地天然孳息收取的实际操作情况,这些竹子归王某所有。
(朱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