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政策·服务

农民建房的程序

  农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国土、建设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格式),并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
  2)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工作日(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在申请建房村民所在的村醒目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①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②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
  ③拟建房屋基本情况。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民领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④村民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设计图纸经县(市)、区主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⑤村民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⑥取得上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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