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管理局日前转发了农业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机质量问题的投诉受理、投诉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三)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四)明确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值得广大农机使用者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将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二)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