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齐老汉单身,15年前父母均去世,齐老汉60岁那年,即1997年被村委会送往乡政府所属敬老院赡养。2007年9月,齐老汉因病去世,其兄妹三人帮敬老院办理了齐老汉的丧事。敬老院工作人员清理遗物时,发现齐老汉有3万余元存款。齐老汉的三位兄妹认为,他们是齐老汉的亲兄妹,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继承这3万元。但敬老院认为,齐老汉在敬老院生活11年间,三兄妹虽曾探视,但未出一分钱赡养费,齐老汉日常生活费及护理费是由村委会出一点、乡政府拨付一点,国家扶持一点这“三点”组成,其丧葬费也是敬老院支付,依据上述“三点”,拒绝三兄妹继承齐老汉的遗产。后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三兄妹要继承其哥哥遗产的诉求。
说法:齐老汉3万元遗产是齐老汉生前合法财产,三兄妹与齐老汉有血亲关系,是第三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继承齐老汉遗产,但三兄妹在齐老汉生前未尽扶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三兄妹不能继承齐老汉遗产,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三兄妹的诉请。
(程相鹏刘伟利)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