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最终却被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某街道居民周某于1998年4月在该街道 某 村 建 了 一 套96.21m2的集资房。2004年10月,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以3.9万元将该集资房卖给刘某。当时,刘某付给周某1.5万元,余款2.4万元在卖方办完过户手续交证后付清。
刘某付清首付款后即入住该房。可当周某到房管局去办理产权转让时,却被告知,由于此房属集资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刘某也拒交余下的2.4万元房款。
去年9月,周某找刘某协商,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但刘某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拒绝与之协商。
周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周某返还被告刘某购房款1.5万元,被告刘某将此套集资房返还原告周某。
(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