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17亩地,15亩存进了村土地合作社,一年得了7200元。我自己给合作社打工,也挣了5000多元。挺划算!”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农民王金学是平罗县姚伏镇小店子村八组农民。他所说的“村土地合作社”,全称为“平罗县姚伏镇小店子土地信用合作社”。与一般的信用合作社不同,这个合作社经营的主要是土地,因而被当地农民形象地称为“土地银行”。
具体而言,这里的农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自愿把自己的耕地存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合作社再把土地“贷”给经营大户或企业,并收取“贷地费”。
截至2007年底,宁夏平罗县已成立了30个“土地信用合作社”。这些“土地银行”把存贷机制引入农地经营,有利于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引起了央行等部门的关注。
对于平罗县土地合作社试验,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有贵经过调研后认为,土地信用社在不改变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前提下,有利于促进农地组织化、制度化的流转,有利于解决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筹资,前途广阔。
(摘自《财经》 常晓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