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晰集体山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林权)归属,完善经营机制,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现将该项政策解读如下:
林业生产责任制
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长期稳定,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使林农多得实惠。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林权长期不变,收益归个人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稳定承包关系,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兑现收益;对集体统管山,要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方式,收益要惠及全体村民。
充分尊重林农的自主经营权利,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明晰产权和林农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自留山、责任山,鼓励林农通过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和转包经营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中连片的规模造林项目,优先纳入当地重点造林工程,并安排造林补助经费;对集体统管山,要按照“管理民主、经营科学、分配全理”的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其经营收益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收支情况。
集体林权流转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对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流转,也可以一并流转。流转期限一般应控制在1至2个林木轮伐期内。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权,可以由林农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流转收益归个人。已流转给他人的林权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林权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户和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需要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都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采用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确定。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对未取得林权证但已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予以维护;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林业部门要加快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集体林权管理
要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加快林权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并逐步实行采伐限额指标的年度结转滚动使用制度。指导林业经营者特别是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大户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方式、时间和数量。逐步放开毛竹经营采伐计划管理,实现林农自主采伐。工业原料林和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面积30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人工商品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充分发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创新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护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治有害生物等联防组织,建立健全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火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指导、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乡村联合、村组互动、群防群治的工作新机制。
林业投入
今后3—5年内,力争全省每年修建林(竹)区作业道路5000公里以上,使林(竹)区作业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适当扩大补偿范围,探索完善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办法。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推广、山林纠纷调处以及生物多样性、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必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从2008年起,将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全额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市、县(市)返还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财政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给予补助。
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步伐,拓展信贷支农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对林权抵押贷款以及用于营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木竹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并尽量根据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以及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低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