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起,我国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这一举措将减少相关粮食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内市场的供应,遏制食品价格上涨。
取消出口退税的原粮商品涉及五大类84种。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摘自《北京商报》 李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