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周刊

城乡规划法规定禁止“领导一换,规划重来”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除了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加大违章建筑处罚力度,还明确规定制止以往存在的擅改规划的做法。
  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另外,为了加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摘自《人民日报》 毛磊 刘晓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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