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解读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好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近日,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就《通知》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刘明松表示,《通知》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政策基础上,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改进。
  值得注意的是,前一阶段在全国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严肃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潘文博表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有效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后门”。在堵住“后门”的同时,还要开好“正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明确的政策信号,什么东西可以搞、应该怎么搞,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对此,《通知》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有效举措,比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改标准。《通知》下发后,各地该如何落实《通知》规定?刘明松介绍,我国设施农业种类繁多,用地形态各异。从大的分类上,有作物种植类、畜禽养殖类和水产养殖类,每一类由于生产方式与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在设施兴建与用地需求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从国家层面难以对各地用地情况列举式地逐一作出规定,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大的原则,具体要求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加以细化。
  刘明松表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把握好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要补划的,要严格落实补划。
  同时,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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