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浙江林业

十五年久久为功 一桩桩历历在目

浙江省公益林建设“十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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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启动开展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及国家林业部门《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省政府成立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当年,全省共组织林业工作人员3万余人,历时11个月,区划界定各类公益林4609.08万亩,政府与农户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2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2005年1月,省政府召开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确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投资机制。同年,《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发,明确省财政对省级以上公益林按照不同的森林生态功能区位,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重点公益林的基本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元。此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逐年提高。目前,最低补偿标准达到每年每亩31元,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每年每亩40元,省级以上森林类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价格达到每亩48.2元。
    3
    首次发布《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建设与效益公报》
      2006年12月,省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建设与效益公报(2006)》,向社会公众公告公益林分布、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公益效益、公益林建设管理情况等。
    4
    公益林建设列入省政府十大“惠民实事”之一
      2007年,省政府首次将“把重点公益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2元”列入省政府十大“惠民实事”之一。公益林建设15年来,省政府先后7次将公益林补偿列入政府“惠民实事”工程,对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管理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5
    开展生态型国有林场建设
      2008年4月2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同年,西湖区林场、青田石门洞林场和遂昌白马山林场等经当地政府批准,率先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牌子,实现了国有林场从生产经营型向资源保护管理型的历史性转变。
    6
    森林生态体系快速构建研究项目
      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由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的以公益林建设研究为基础的“浙江省森林生态体系快速构建技术研究与示范”获2008年度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该研究项目建立了森林生态状况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监测技术,完善了森林生态效益实时监测与社会公报系统。
    7
      温州发布全省首个市级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公报
      2009年12月17日,温州市发布了全省首个地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公报。公报显示,温州市重点公益林在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土壤保育、植物储能效益、森林防护、物种保育和森林游憩等方面生态价值达86.79亿元。
    8
    实施公益林“阳光工程”建设
      2014年,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化林业“阳光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网上公开”和“实地公示”相结合,在当地政府网、林业网上开辟“公益林阳光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公益林建设规模、管理制度、补偿资金分配等情况,确保公益林补偿制度公开透明、家喻户晓,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林农权益。
    9
    开展全省优秀护林员评选
      2017年,经省政府同意,全省组织开展了“浙江省优秀公益林护林员”“浙江最美护林员”评选活动。共评选出300名“浙江省优秀公益林护林员”、10名“浙江最美护林员”。
    10
    颁布实施《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2017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相继出台,有序完善了公益林政策体系。 本版稿件由省林业局提供
    省午潮山实验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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