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几天前,赵女士通过某外卖App叫了一份外卖,在用餐过程中,赵女士发现炒青菜里有一条黑色小虫。赵女士顿觉恶心,立刻通过该外卖平台中登记的卖家电话进行投诉。
电话接通后,赵女士向商家说明了情况,但商家非但没有赔礼道歉,态度还十分敷衍。赵女士认为,餐馆必须对他们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菜里有虫子,至少说明卫生不达标,餐馆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赵女士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并退还菜品、配送费及包装费的钱。赵女士与商家沟通,却一直未能谈妥。当赵女士后来再拨打该电话时,商家一直未接听。那么,赵女士该如何维权呢?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如果经调查后,发现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经营者作出处罚。
根据赵女士描述的情况,外卖菜里有虫,这种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餐馆的违法所得和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因此,赵女士可向商家进行索赔,至于赔偿数额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那外卖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呢?由于这类平台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所以是否担责应视其是否履行相关登记审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外卖平台明知商户不具备经营资质、未取得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等仍然允许该商户入驻平台的,或者接到用户投诉不处理、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损失扩大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王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