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增加15元,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方案》要求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
科学确定保险筹资标准
《方案》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40元。个人缴费相应新增30元,且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在2018年不低于40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55元。
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省级财政继续按照二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落实对各地的补助。
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方案》提出,以设区市为单位,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支付比例保持在50%左右。逐步缩小个人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差距。
以设区市为单位,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包含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
《方案》强调,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纵向统一。尚未实现的设区市,要在2019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到位。2020年起,按照“全市制度统一、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思路,用3年时间分步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深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七统一”。在此基础上,统一建设全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户籍人口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重点推进儿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参保扩面和连续稳定参保。完善参保登记、缴费及转移接续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伊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