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浙江畜牧兽医

防控生产两手抓 提质增量保供应

——解读我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下称《通知》),推出八条举措,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坚决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部署要求,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促进生猪生产,坚持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加快释放潜在产能,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同时加强产销有效对接,做好冻猪肉储备及投放,确保我省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解读:该条明确了各地政府对保障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属地责任,要求在养殖不污染环境前提下,围绕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目标任务,按照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做好产销对接和冻猪肉储备及投放,做到疫情防控和肉品供应两手抓、疫情防控和产业健康发展两促进。
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
  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有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从省内种猪场引进种猪,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
  解读:该条对如何加快释放潜在产能,并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等提出了应对之策。其中支持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猪场及空栏场,从本省种猪场引种,省级财政对规模养殖场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本省种猪场引进的种猪,每头给予500元的临时补贴(本省无法一次性供种,经批准确需从省外引种的可给予补贴)。
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生猪自给率较低的地方,要尽快规划新建一批高水平规模生态养殖场,优化生猪产业布局。支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优质家禽等特色产业,优化肉类供给结构。支持养殖水平高、管理优、实力强的现代生猪养殖主体投资发展生猪产业,支持其通过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改造提升传统养殖场,优化生产经营方式和主体结构。
  解读:该条主要是从优化生猪产业布局、肉类供给结构和生产经营方式、主体结构入手,提出自给率较低地区加快新建规模生态养殖场、支持发展优质家禽、支持现代生猪养殖主体投资生猪产业等方面要求。
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在今年7月底前全面制定“一场一策”防控措施。加快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确保年内改造提升生猪养殖场1000家以上。督促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大原种场、大型规模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者生猪养殖密集区排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建立区域性生猪养殖主体联防联控机制,做到排清一片、守住一片。加快区域性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猪生产重点县建设车辆高温清洗消毒中心、区域性生物安全隔离带等设施。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处理和监管机制,阻止餐厨废弃物喂猪。
  解读:为进一步提升规模猪场和生猪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我省开展了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各地要在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基础上,于2019年7月前全面制定“一场一策”防控措施,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确保年内改造提升1000家以上生猪养殖场。对列入行动计划并在年内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养殖场、屠宰企业,省级财政将整合和安排补助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为及时排除风险因素、建立区域性生猪养殖主体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落实大型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要求,加大原种场、大型规模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者生猪养殖密集区排查频次。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生产重点县建设车辆高温清洗消毒中心、区域性生物安全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和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给予补助。同时,对餐厨废弃物全链条处理监管和禁喂生猪作出明确要求。
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
  以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为抓手,深化生猪屠宰企业整顿提升,淘汰落后屠宰企业,对不具备生猪屠宰条件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全力指导支持屠宰企业加快内部布局、屠宰工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改造,建立完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非洲猪瘟自检体系,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充实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强化检疫人员培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
  解读:该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对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要求。同时,围绕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指导支持屠宰企业加快设施改造,建立完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非洲猪瘟自检体系。围绕监管能力提升,充实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强化检疫人员培训。
(下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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