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贪图“野味”打“山鸡”尝鲜不成反被诉

  闲来无事想吃吃“野味”,上山狩猎打死两只“山鸡”,没想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近日,景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雷某、刘某依法提起公诉。景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2018年10月23日上午,刘某与雷某一同前往景宁县红星街道大吴山村名为“涅岱”的山场打野猪。当天下午15时许,刘某将两条狗放入山中驱赶野生动物,后雷某用其随身携带的铁钉枪将驱赶出的两只“山鸡”打死并捡回,放至刘某的三轮车上。当晚20时许,刘某在回家途中被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雷某于2018年10月24日主动到景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经鉴定,刘某与雷某所猎杀的“山鸡”为勺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雷某所携带的铁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刘某、雷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勺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雷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雷张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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